因此,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quot;(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可以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五条)。此外,还针对为制售假劣药品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增加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没收全部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quot;(第七十七条)。药妆 药妆网 中国药妆 www.yzmr.com 美容 护肤
(d4)扩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范围并增加资格罚
从实际情况看,一些单位生产、销售和配制假劣药品往往同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密切关系。由于现行药品管理法没有设定对个人进行的处罚,因此,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增加规定:"从事生产、销售假药以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第七十六条)。
(d5)增加法律责任,体现对药品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为了充分体现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的全过程监督管理,新修订药品管理法在法律责任一章增加了相应的条款,规定了对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扰乱进口药品监控、骗取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e) 充分地吸纳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行之有效的规定和做法,规定了实行药品认证制度、药品分类管理制度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等
(e1)规定实行药品认证制度,对药品研究、生产、经营单位提出规范管理的要求,促进药品质量进一步提高现行药品管理法只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制定和执行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和卫生要求。根据我国近年来制定和推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的经验,新修订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生产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第九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经营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第十六条)。上述条款明确了GMP、GSP的法律地位,必将会有力促进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提高质量意识,加强质量管理,把企业工作的重点转移到加快技术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正确轨道上来。
新修订药品管理法还增加规定:"药物的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和临床试验机构必须分别执行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管理规范"(第三十条)。实施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和药物临床试验管理规范(GCP),将促使药物研究更加严谨、科学、规范。药妆 药妆网 中国药妆 www.yzmr.com 美容 护肤
新修订药品管理法对药品认证制度的规定,包括GMP、GSP、GLP、GCP认证等,严格了药品研究、生产、经营的准入条件,提高了对质量的要求,把从源头克服低水平重复的根本措施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对促进我国医药事业健康发展意义重大。
(e2)规定实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药品分类管理的决定纳入法制化轨道
处方药是必须凭医生处方购买,并在医生指导下使用的药品;非处方药是经过由专家遴选的经过长期临床实践后认为患者可以自行购买、使用并能保证安全的药品。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